关于推行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6】13号)精神,近日,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发放了《关于推行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株食药安委办发【2016】13号文件),决定在全市推行校园食品(含饮用水)的安全责任保险。
《通知》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学校(含幼儿园)抗御食品安全事件风险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设计,部门联动”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分类指导”的工作步骤。
该保险统一称为株洲市校园食品(含饮用水)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全市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所有投保单位的食堂、校园商店及饮用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均可申报参与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市食药安委办会同市教育局对申报机构的资质、保险条款和具体方案及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审核、备案登记(每两年一次)。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计费方式为*元/人,以投保时全校学生在编在校人数和教职工人数(在编在岗、外聘人员)为基准,具体保费标准由投保单位和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2016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