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0年株洲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新办法
一.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所有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株洲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学分要求
实行年度登记与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36学分,年平均分不少于72学分,五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新任教师学分要求按五年内工作年限乘以72学分计算,并另须参加不少于150学分的适应性培训。
三、学分认定范围
各类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以下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