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南方中学关于教职工网络言行规范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的网络言行以及加强我校校园网、微信、QQ工作群的管理,营造我校“阳光气正、沟通畅通、表达活泼、维护形象”的网络工作环境,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微信、QQ工作群以及其他网络平台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盲从。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更不得在微信、QQ工作群中发表与工作内容不相符的言论或图片。
第五条 全体教职工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2、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3、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4、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1、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1、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2、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3、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4、盗用他人账号;5、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6、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7、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
第九条 经查实,全体教职工有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学校纪检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罚款等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范第六、七、八条中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株洲市南方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