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
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高考与高中学考相结合,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有效分散和缓解学生的考试压力。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高校科学选拔学生。坚持科学规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考试
1. 选考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 考试内容。
各科在学考“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为高中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内容。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