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学:惩戒教育应该有!
现如今,阳光教育、赏识教育成为主流。尤其是随着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人们误解为:“不能惩戒”,于是在实施中出现了“禁罚”矫枉过正的后果,老师、学校管理者谈“惩”色变。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奖赏和惩罚是教育不可或缺的两方面。由古至今,从中到外,惩戒教育从未缺席。
中国几千年教育中一直有惩戒的传统,藤条和戒尺常伴先生左右。在新加坡,根据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在韩国,《教育处罚法》规定: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在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德国,对重大违纪行为的惩戒相当严厉,在2007年萨克森州胡雷茨市的地方法院曾判决一名15岁的女中学生入狱两周,罪名是她经常逃课,大部分上学时间都在校外游荡。在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
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所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还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能力。”现在我们普遍提倡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现在老师们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单纯的表扬、奖励、赏识,造成了一部分学生自私,缺乏爱心和诚信,个性脆弱,心理承受力弱,受挫能力差。特别是有些孩子沾染上了坏习惯,面对老师的多次教育仍执迷不悟。而学校又没有相应的惩戒办法,处理起问题来也是缺乏硬性措施。面对如何解决在教育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如何做好问题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在正面教育苍白无力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科学适度的惩戒教育,实质上就是对学生错误的迁就和纵容。美国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
南方中学教育集团董事长夏立威说:惩戒教育并不等同于棍棒教育,惩戒教育重在“戒”而非“惩”。惩罚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对于个人,应该做到及早惩罚、及时惩罚,在错误尚未扩大化之前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学生错误行为所要面对的后果,以达到防止行为恶化的目的。对于集体,应该做到“惩少戒多”。正如卢梭所说: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的不良行为带来的自然后果。学校计划通过民主的渠道,通过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联合制定详细具体的惩戒制度。
惩戒教育应该有,不但要有,还要做好,将惩戒教育与体罚学生之间进行必要的切割。其最为关键的是,一定要制定好相关的惩戒条例,做到既尊重学生,又教育学生,还要做到能够对老师进行必要的监管,惩戒教育同样是素质教育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