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南方中学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学校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学校工会与学校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学校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学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综合素质,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 学校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学校在改革改制时,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女职工,不得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学校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八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一条 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