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南方中学章程

作者:杨斯琦    发布时间:2021/1/5 10:05:00    浏览:1467

株洲市南方中学章程

修订稿)

  

 

株洲市南方中学创办于1958年,原为中航工业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子弟中学,2006年年底移交株洲市政府管理。1994年挂牌为湖南省重点中学,2004年改为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学校建校62年来,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已培养高初中毕业6万余名,为高等学校输送了大批人才,先后获“株洲市教学质量先进单位”、“株洲市文明单位”、“湖南省艺术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教育教学质量优秀学校”、全国“国防教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让每一位师生都获得成功”的办学理念,以“崇德、求真、务实、创新”为校训,倡导“团结、文明、勤奋、进取”的校风,“多思、勤练、奋发、有为”的学风,“敬业、博学、严谨、善导”的教风,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强校”的发展战略,努力把学校建成全体师生共同成长的家园、身心和谐的乐园、书香浓郁的学园、全面数字化的智园、环境幽雅的花园,成为全国知名、全省领先、高质量现代化高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省株洲市南方中学”。英文表述为:HU NAN ZHU ZHOU NAN FANG HIGH SCHOOL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建国路168号。新校址:株洲市芦淞区庙岭上(北大资源未名湖旁),学校网址为:WWW.ZZNFZX.CN

第四条  学校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为株洲市教育局。

    学校是经株洲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三年制全日制公办高中教育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规范并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面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民主管理,教师治学。

第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合作和国际交流,拓展教育视野,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提升办学水平。聘请外籍教师。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学校有关办学信息,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主动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单位、社会公众及本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活动,增强师生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株洲市南方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学校党委会讨论重要事项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策。

学校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制,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 

()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  组织起草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和评价;

()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 维护学校秩序;

()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 负责学校财务管理。主持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合理使用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 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 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样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在党委书记主持下,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校纪委书记、校工会主席等构成。校务委员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讨论的问题最后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学校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四)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有关民主管理的意见以教代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负责全校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配合学生科和班主任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一般通过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并接受学校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学校支持各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综合素质提升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各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工作,以充分发挥其建言献策、共促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学术水平及学术成果突出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的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提供决策性参考意见;

(二)关注教育发展前沿动态,积极开展对学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方向作一些前瞻性研究,为学校党委决策年度发展规划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提高中青年教师学术水平给予指导和帮助,对骨干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

(四)负责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立项及其成果的鉴定,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五)筹划、组织校际、校内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党政工作需要和编制文件,设置内设机构,根据职能行使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学校评价机制,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 不断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效能,建立现代化高中学校制度。

                

第三章    

第二十 学生是指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 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制度,通过测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对学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  学校根据学生需求,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三十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学校办校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得侵害学生利益。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 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四十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不断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的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依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组织。

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管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负责组织、指导本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备课组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全方位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做到教书、管理、服务全方位育人。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  班级是学校最基层的组织单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班主任在全面贯彻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可自行制定班规,实行奖惩。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积极培育团结、勤奋、进取的班集体。

第四十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各班教学严格按学校排定课表上课,不得随意更改学校课表。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十 学校建立完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各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教学常规,做好备课、讲课、作业布置与批改、教学检测与讲评、教学反馈与反思各环节工作,贯彻自主、合作、探究等教学理念,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十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对各教学班、各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的考查,对各教学班教学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通过对各班教学质量的分析、学生满意度调查、同行评价、业务考核、领导评价等方式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成绩进行考核评定。

第五十 学校定期组织各教研组、备课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解决教学各环节及课堂教学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教学效率。

第五十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著书立说

第五十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教育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每年举办体育运动会和各种形式的体育单项比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第五十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设立医务室,经常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卫生常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措施,预防传染病、常病及食物中毒。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提出健体意见。

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五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教育的规定,建立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的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与基本的劳动技能。

第五十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和生涯规划指导中心,配备心理专职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自我调节能力。

第五十 学校重视艺术、科技、劳技教育,不断完善相关硬件设施,奠定艺术、科技、劳技教育基础。培植学生合唱团,设立学校艺术节,开展各种艺术特长表演活动。举办科普教育讲座,激发学生热爱科学兴趣,鼓励学生创造发明。开设劳技课,讲授劳技知识,开展劳技竞赛活动,培养学生劳动技能。

十条 学校重视信息技术教育,充实信息技术教师队伍,及时更新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组织学生广泛参与各种信息技术比赛活动。以创建智慧校园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全面提升学校信息技术教育水平。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广大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 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充分利用本市特别是本社区的教育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劳动等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基地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六十  学校注意加强同本社区的联系,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  学校通过向社会开放校内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教学设施,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心理咨询、学生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服务于本地本社区。

第六十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组织。曾在南方中学工作和学习过的老师和同学皆为南方中学校友。校友会是为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校友会委员通过校友民主推荐产生。学校积极支持校友会开展服务广大校友、为母校发展贡献力量的有益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

学校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 学校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划拨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运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根据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等。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手续。加强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 ,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

第七十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及时添置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并及时检、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体系和规章制度,为师生的安全、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更优质的后勤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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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徽名称:于斯振翼。
  1、图案为“南方”拼音首字母NF。演化为振翅欲飞的凤凰形象。寓意南方的学子志向高远,展翅高飞,必成栋梁之材,也充分体现南方中学的办学理念“让每一位师生都获得成功”。
  2、凤凰周围之形似金色麦穗。既可表明南中教育硕果累累,又形似绕飞凤凰之小鸟,寓意百鸟朝凤。同时代表南中起到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
  3、航空城是株洲的窗口。新南方中学是航空城的文化名片。凤凰展翅,助力航空城腾飞。            

第八十条  校旗为红底配以黄色校徽图案、并标有“株洲市南方中学”字样的旗帜。

  校歌为《光荣与梦想》。

第八十  学校校庆日  929 

                

第九章    

 第八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后,经校务委员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申请核准。

    第八十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均需遵照本章程规定,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  本章程如需修改,可由校长提出,或由校务委员会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出,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学校向社会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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